继中石油辽河油田欢喜岭采油厂原厂长范英才被判之后,中石油再曝一原采油厂长因受贿获刑。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张波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中石油辽河油田另一采油厂曙光采油厂原厂长张波受贿近万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1年。
生于年的张波,原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曙光采油厂厂长、党委副书记兼曙采工程技术处处长。因涉嫌犯受贿罪,年10月12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波在辽河油田分公司浅海石油开发公司、试采油公司、辽河油田生产运行处、曙光采油厂等部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工作量分配等方面为他人或其他单位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盘锦市东郭苇场土地开发工程公司时任经理张某某等人所送的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7万元,其中人民币万元、美元23万元、欧元1万元、金条克、加油卡价值20万元。
判决书显示,张波受贿始于年,至年被抓之前仍在受贿,受贿跨度达22年之久。在判决书列举的92项受贿事实中,行贿金额最大的来自盘锦市东郭苇场土地开发工程公司。法院认定,年至年,张波任曙光采油厂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东郭苇场土地开发工程公司在安排工作量上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该公司时任经理张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85万元、美元3万元及存有人民币30万元的银行卡一张。张波将其中人民币25万元、美元3万元和银行卡交至曙光采油厂纪委副书记杨某某处,后转交下任纪委副书记刘某某保管。
类似将收受的贿赂部分交予单位其他工作人员保管,或者用于单位支出,在张波受贿案中还有多起。庭审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波具有坦白、主动全部返还赃款、预缴罚金、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人民法院结合张波将违法所得中的约万元用于单位支出的实际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或其他单位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考虑到涉案部分赃款用于单位支出,且张波家属已代为返赃,涉案全部赃款及赃物已被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年12月31日,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依法没收被告人张波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上缴国库,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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