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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3/4 1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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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盘锦大洼区的孙检察官给我们上了一课:其在法庭上当庭宣称:司法机关当中,收受贿赂不办事,正说明司法工作人员保证了道德底线!

澎湃新闻报道:6月10日,据中国庭审公开网,一桩虚假诉讼罪庭审现场视频显示,辽宁盘锦大洼区检察院孙旺检察官称:司法机关当中,收受贿赂不办事,正说明司法工作人员保证了道德底线。

此话出自一名检察官的法庭发言,真是让人惊掉下巴,引起舆论大哗!司法人员收受贿赂是妨害司法的表现,本身就是极为恶劣犯罪行为,我们奇怪这样犯罪行为何以会被检察官认可,竟受到检察官的道德肯定?我们知道一件坏事往往是先违反道德,再触犯法律,道德从来就是挡在法律之前的。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涉嫌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它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受贿罪的构成并不以实际有没有为请托人办事为要件,而是只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目的而收受贿赂的行为就构成此罪,既然已构成犯罪,却没有违反道德?这位检察官大人的逻辑是从哪里学来?

司法人员收受贿赂对于公平正义的破坏,对于司法制度实施的破坏、对于国家法律尊严的践踏和破坏,对于国家司法公信力的破坏……这些都是不言自明的,我们已不需要再特别分析。我们需要讨论是这种行为它的道德底线在哪里,也就是它的道德正义性在哪里?它何以被检察官认定是保证了道德底线?

揣摩这个检察官的意思,也许他认为司法人员收受他人贿赂后,没有枉法裁判,没有把坏事做到底,即是对道德底线的坚守。显然,这样的观点荒谬可笑。其实,司法人员从接受他人贿赂那一刻起就已经陷入两难境地了:如果遵守对请托人的承诺进行枉法裁判,无疑更深的加重犯罪,涉嫌枉法裁判的罪名。如果收完钱违反承诺,则又是对请托人一种严重的辜负。中国人有句俗话: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请托人目的就是托付你成就他的请求,虽然这种请求是不义的,违法的。但你既然收了钱财,可以说就是明确答应请托人了。而你又不给他办事,毫无疑问对他来说构成一种违约甚至诈骗。所以,司法人员一旦接受了贿赂,无论何种目的都构成犯罪:如果受贿行为是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为目的,则构成受贿罪。如果根本就没想给人家办事而收钱,诓骗请托人财物,则涉嫌诈骗。怎么也不能美化成是对道德底线的保证吧?

在我看来,收钱不办事,不仅不是对道德底线的坚守,更是对道德底线无原则的突破,为了自身的安全和利益不惜背叛、辜负请托人,甚至可能坑害了请托人。简直就是没人性和不要脸,哪来的什么道德底线的保证。

有人可能会说:针对行贿人的收钱不办事,不正是一种“以毒攻毒”吗?这种以毒攻毒不正好收到公平正义最终果效吗?我们要知道:法律从来有给我们以毒攻毒、以恶报恶权利!正如有人对你辱骂、殴打,并不是你辱骂、殴打他人的免责理由(正当防卫除外),正如嫖客嫖了妓女不能用拒付嫖资来以恶报恶。同样道理:受贿人不能靠收行贿人的钱不办事的行为,来达到以毒攻毒的目的。更何况,受贿的司法人员主观上何来以毒攻毒的善良意愿?无非是以自身利益标准为其作事唯一动机。

检察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其在法庭的言行和态度往往代表着公诉机关的形象,其言论观点甚至可以说代表着公诉机关的言论观点,不知道这位孙姓检察官是否过于年轻,我们还是希望他能接受这个教训,加强学习,尤其多加强语言、逻辑学方面的学习和修养,作一名合格的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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