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有关部门建议修改《职业病防治法》摘要:
尽管发病数量呈下降趋势,但是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省有关部门日前建议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要根据职业病发生的数量和程度,具体规定用人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尽管发病数量呈下降趋势,但是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省有关部门日前建议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要根据职业病发生的数量和程度,具体规定用人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日前向全国人大调研组汇报说,不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对于职业病的防治意识淡薄,防护措施不到位,主体责任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而法律仅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对于用人单位负责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实质性的规定,也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职业病防治法》应作相应的修改。另外《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进行现场职业危害调查,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现场职业危害调查的权力。实践中,由于许多用人单位拒绝配合现场调查,职业危害调查资料难以取得,致使诊断鉴定难以进行。上述部门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现场职业危害调查的权力;法律上要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职业史证明,可以依据病人的自述、其他证明材料和职业危害调查等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
据了解,目前全省职业卫生监管人员数量不足,基层技术服务能力较弱,还不能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省有关部门向全国人大调研组提出,由于卫生监督工作专业性较强,建议建立职业卫生监督员资格准入制度,提高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