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6月7日,王某兴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易某敏借款人民币元,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息1.5%,并由王某兴在相应的借据上签字。因王某兴未能按期偿还该借款,故孙某于年2月5日签订抵押协议,用其与王某兴共有的坐落在大洼县榆树镇临港新城梧桐苑的一处商网提供担保。案件起诉至大洼区法院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王某兴、孙某承诺于年10月1日前偿还易某敏借款人民币元,如到期不还,由王某兴、孙某偿还易某敏人民币元。此判决生效后,执行法官多次查找,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大洼法院将其抵押房产进行查封。
10月6日,大洼区法院出动4名执行干警,1辆警车将被执行人强制拘传到法院。但因被执行人身体原因无法拘留,无奈只能放其回家,但执行员并没有放弃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现双方同意协商,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抵债。
执行干警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某*一案过程中,多次查找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暂无可执行财产,拒不履行法律义务。10月6日,大洼区法院出动执行干警4名,警车1辆,到大洼区榆树青联社区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某*正在家中吃饭,执行干警立即将王某*强制拘传到法院。经过执行法官反复做工作,王某*仍然表示无钱可供执行。执行法官欲将其强制拘留,医院检查王某*身体有疾病无法强制拘留。不过执行干警没有放弃,继续搜索、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终被干警查找到王某*每年打工挣一万余元,有住房且有17亩的田地。面对执行干警的坚持不懈和强力出击,王某*向法官表示愿与申请人协商,通过分期分批的方式给付申请人案款。执行法官同意了被执行人的要求,让他与申请人共同协商形成还款计划后到法院达成和解。
申请人向某霞同被执行人王某*于年3月23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王某*给付原告向某霞人民币元,此款于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但王某*始终未履行协议内容,因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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