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如何进行鉴定?
参保患者可到户籍所在地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初诊,初诊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盘锦市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待遇申请表,申请人凭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申报,按“两病”相应的诊断标准接受医疗机构体检。患“两病”且未达到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曾在所属区域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参保患者,持本人以往门诊诊断书或住院病历到所属地区相应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二、负责“两病”医院
医院负责兴隆台区;医院负责油田地区;盘山
医院负责盘山县;医院负责大洼区;医院负责辽
东湾地区;医院负责双台子区。
三、“两病”参保人员的用药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与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合并执行,累计元/年;在门诊统筹元/年的基础上,高血压患者门诊用药限额增加到元/年,糖尿病患者门诊用药限额增加到元/年,同时患有糖尿病和高血压的患者门诊费用限额增加到元/年;“两病”患者在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期间,“两病”门诊用药与门诊统筹用药医保基金支付*策范围内费用的比例统一为60%。
四、“两病”参保人员从什么时间开始享受待遇?
经确诊为“两病”的参保人员可到所在区域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备案确认,从备案确认时间起享受待遇。
五、异地安置人员“两病”如何鉴定,如何报销?
我市户籍,但长期异地居住的“两病”参保患者,经户籍所属地区相应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鉴定符合条件后,到户籍所属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异地发生的“两病”门诊用药费用由参保患者先行垫付,再到所属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六、“两病”参保人员的用药到哪些医疗机构报销?
符合保障条件的“两病”参保患者,可自主选择的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备案确认,作为享受“两病”门诊用药待遇的定点购药单位。如因居住地变更或其他原因,需更换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购药的“两病”参保患者,需先到原医疗机构解除备案,再到新医疗机构进行备案。
七、“两病”参保人员的开药量有何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一次可开具4周以内相关药品。
八、原鉴定为门诊慢性病的人员是否享受“两病”待遇?
不享受。经鉴定符合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标准的,按门诊特定病种*策执行;不享受两病待遇。经确诊为“两病”但不符合门诊特定病种标准的,按“两病”待遇标准执行。
陆家卫生院宣
编辑:苗晓萱
编审: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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