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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21 12: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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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盘锦市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4号令要求,现就强化主管机关和属地*府监管责任、切实加强企业开工复工疫情防控工作、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活动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要全面检查已开工运营企业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各县区指挥部要严格按照《企业复工疫情防控指南(第一版)》的防控标准,对已运行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符合防控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企业要立即停工整改,直到疫情防控措施达标后方可复工复产。检查情况于2月15日前报市防控指挥部。
  二、各县区对申请复工复产企业要严格审核把关。对申请复工复产的企业,各县区主管机关要严格审核,认为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提交所在县区防控指挥部审批,各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严格把关,对不具备复工条件的,一律不允许复工生产,对批准开工复工的企业要严格监管。
  三、各县区对未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的企业要严肃处理。各县区*府和市、县区主管机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严肃处理。
  四、市、县(区)主管机关必须履行疫情防控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企业主管机关必须坚持既管生产经营、又管疫情防控,牵头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交通局等市级主管机关要制订监管行业疫情防控的具体措施,并组织、指导、督促各县区把工作落到实处。
  五、建立企业开复工防控情况日报告制度。各县区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于2月12日前将本辖区内各级各类生产运行企业明细表(见附件1),每天12点前要上报前一天企业开复工的基本情况(见附件2)。附件:1.2月8日前生产运行企业明细表
  2.县区企业开复工企业情况日报告统计表盘锦市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年2月10日

END

监制|周德莹

策划|李同利 

编辑|李伟李华

来源|盘锦市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出品|盘锦市大洼区融媒体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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