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为一己私欲拖欠工资、欠薪不还,事发后已不再是还钱了事这么简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是受到法律严惩的。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被告人李某某承建的辽宁省盘锦市某创业园办公楼施工过程中,拖欠谈某某、娄某某等45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53.万元。年7月25日,盘锦市大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李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支付工人工资,李某某以逃跑、隐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工人工资。
在此期间,李某某借口以回老家治病为由,拒绝接听电话,甚至将折抵工程款的财产私自处分,心存侥幸,认为仅仅属于普通的民事行为,并没有预料到后果的严重性。
大洼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以逃跑、隐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年1月份,经公安机关组织核实,李某某尚欠工人梅某某工资6.万元,谈某某工资4万元,靖某某工资3万元,娄某某工资4万元,刘某某工资6万元,吴某某工资元,王某某所在班组元,共计人民币24.万元。
经过审理,李某某因拖欠工人工资,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条之一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第条之一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稿件来源:大洼区人民法院
编辑:文佳新力
核稿: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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