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决制止违规补课行为,市教育局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补课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办人民满意教育的良好氛围,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举报下列违规补课行为的,属于本制度奖励范围:
(一)利用学生休息时间,小学、初中在职教师组织2人(不含2人)以上;高中在职教师组织1人(不含1人)以上的学生违规补课、辅导或讲授新课;
(二)在职教师到民办或其它教育机构任教、讲课或辅导;
(三)在职教师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社会培训机构开办的教学班或补习班;
(四)在职教师以个人或亲友名义开办学后班或诱导、介绍学生参加他人开办的以学生就餐和学后辅导为主的学后班;
(五)在职教师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
第二条、认定为举报有功并申领举报奖励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定违规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相关证据,并且可以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尚未对违规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三)有部分证据,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后经查证属实的。
第三条、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符合第二条第一款情形的,奖励-元;
(二)对于符合第二条第二款情形的,奖励-元;
(三)对于符合第二条第三款情形的,奖励-元。
第四条、奖励经费从被处罚教师绩效奖中扣除,并由被处罚教师所在学校的教育行*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第五条、举报人如果担心个人隐私被泄露可以自己选定较为合理的奖励兑现方式进行兑现。
第六条、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须在一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违规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确定。
第八条、实施奖励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违规情况,在事件查处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并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也可给予相应奖励。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为保护可能与举报人相关的学生利益,举报内容一经查实,除对违规补课的教师进行追责外,还要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二条为方便文字、图片、视频等传输,举报方式以电子邮件为主,也可采用电话、传真、信函或来人举报等其它方式举报。
举报人可向市和各县区教育行*部门举报。
市教育局举报邮箱:pjjyjz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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