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某和齐某,因非法捕鸟被警方抓个正着,最终因犯非法狩猎罪,被法院分别判处罚金元和元。
年10月3日凌晨4时30分许,满某、齐某携带捕鸟网、诱捕器等工具,来到辽东湾新区鸭舌岛附近(该地区为禁猎区)设立4片捕鸟网,满某捕获鸟类10只,齐某捕获鸟类25只(当场放生)。让两人没想到的是,当天就被警方抓获,警方在满某家中查获鸟类15只,其中3只当场放生;警方在齐某家中查获鸟类72只,其中59只为死体,另13只为活鸟。
经鉴定,满某、齐某所捕鸟类,位列“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按《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每只鸟按元计算。满某造成的野生动物价值损失为元,齐某造成的野生动物价值损失为元。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满某、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满某、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适当。被告人满某、齐某自愿认罪,主动赔偿野生动物价值损失,依法可从宽处罚。同时,满某、齐某非法猎捕鸟类的行为,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满某犯非法狩猎罪,罚金人民币元,赔偿野生动物价值损失元;齐某犯非法狩猎罪,罚金人民币元,赔偿野生动物价值损失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均构成非法狩猎犯罪。
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导致野生动物物种数量减少,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触犯了法律底线。被告人虽故意犯罪,但在审理过程中,已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和赔偿款,因此做出判处罚金的刑罚,并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应该清醒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等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极端重要性,共同保护野生动物栖息繁衍的生存环境,切莫以身试法。
文字:孟利记者范铁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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