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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1号宗地(土地权属单位厉家庄子村)位于青岛路以西、东营路以南,容积率≤4.5,建筑密度≤45%,规划用途为商业、商务用地;A-9号宗地(土地权属单位前大洼村)容积率≤2.7,绿地率≥30%,建筑密度≤25%,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可兼容商业用地,商业面积不超过计容面积的10%)。
根据日照市*府令第99号《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及〔〕68号规划条件的有关内容,A-71号宗地需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3‰,且不少于平方米。
A-9号宗地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根据日照市*府令第99号《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及〔〕号规划条件的有关内容,该宗地需配建便民菜市场1处,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设置居民建设场地,用地面积不少于住宅计容建筑面积的1%,且不少于平方米(不计入绿地率),配建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3‰,且不少于平方米。
责任编辑:瑜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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