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驾车,载着妻子张某及女儿前行。让李某没想到的是,行驶途中,驾驶的车辆与前方左转弯的自卸货车尾部相撞,造成张某胸腹部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李某积极赔偿张某亲属损失。最终,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年9月15日下午,李某驾驶苏C×××××小型普通客车从大洼区榆树街道赶往清水镇,妻子张某怀抱年幼女儿坐在副驾驶位置。当日16时20分许,李某驾车行至中华某路口时,与前方左转弯李某某驾驶的辽L×××××轻型自卸货车尾部相撞,造成张某胸腹部损伤,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时苏C×××××小型普通客车速度为74km/h,辽L×××××轻型自卸货车速度为11km/h。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拨打报警电话,李某拨打急救电话并在原地等候交警处理。接到报警后,交警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并将李某传唤到交警大队进行询问。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事发后明知有人报警,在原地等候交警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大洼区司法局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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